为依法惩治涉窨井盖有关违法违纪,维护公共安全和广大群众合法权利,近日,最高法院、最高检、国家公安部联手下发《关于办理涉窨井盖有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》,促进窨井盖难题综合治理,切实维护广大群众“脚底下的安全”。
偷盗或毁坏窨井盖,看上去事小,但客观导致的不良影响很可能是严重危害到群众的人身安全。如二零一七-二零一九年期内,仅新闻媒体的窨井“吞人、致伤”恶性事件总有七十余件。为了更好地防止不幸屡次造成,提升偷盗、毁坏窨井盖这类个人行为的违法成本就看起来尤为重要。
及时下手惩处“小恶”,既突显了司法为民的价值核心理念,更突显了司法的精准。本次颁布的意见和建议明文规定,针对偷盗、毁坏窨井盖个人行为可按以危险方法伤害公共安全罪、杀人罪论罪,针对回收偷盗所得的窨井盖可按掩盖、瞒报违法违纪所得的、违法违纪所得的收益罪判罪惩罚,为更为全方位整治、更为严格惩罚给予清晰根据。
法定天下。因井盖缺失、损坏而死,是让人悲痛的不幸。这种不幸的造成,通常都是由于某些人的贪欲和不负责任而引起的。实际上,不仅是井盖难题,高空坠物、阻拦消防通道门、占有应急车道等某些“小恶”也多发多发,有时候会导致性命代价,恶看起来小却让人深恶痛疾。
不容置疑,防止不幸造成,清晰各种情形的偷盗、毁坏井盖可用的罪行很必须。提升偷盗毁坏窨井盖个人行为的违法违纪成本,毫无疑问能严厉打击偷盗毁坏窨井盖分子的嚣张气焰,对猖獗的偷盗毁坏窨井盖个人行为造成强有力威慑,合理抑制偷盗毁坏窨井盖案子。期待伤害公共安全罪、杀人罪、过失致人死亡罪能具有威慑作用,助推造就一个更安全的社会。